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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处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8日
一、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喷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不要把用过的锐利器具传递给他人。
5、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利器盒内,装放量达到3/4满时,关闭利器盒,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以防刺伤。
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医务人员要掌握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方法,发生职业暴露后要正确处理。
1、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初步处理后,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和院感科。由院感专职人员对暴露伤口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指导检查、体检和预防用药,情况严重者报告分管院长。
2、院感科督促发生职业暴露人员,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对暴露人员进行登记监测,对用药效果进行监控处理,观察和记录暴露后感染的早期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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