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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9日
一、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或本科听班人员。特殊患者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患者应及时报请医务部、分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高年资住院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三、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抢救开始及结束后均应向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及时讲明病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涉及医疗纠纷的,应立即按照医院相关预警制度报告。
四、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医嘱应在抢救结束后及时补开,抢救记录应由责任医师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六、需跨科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原则上由医务部或分管院长指挥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七、各科室应保证抢救设备、性能良好,定期检查维修,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等部门应保证水、电、气供应。
八、各科室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急危重患者抢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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