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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销假病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1日
    为完善我院请销假病制度,经院委会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请病假一周之内者,须有所属疾病的科室主任专开具病历并出具诊断证明,并有分管副院长签字核实。
2.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有正式三级甲等医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原件为证。
3.住院者、急性外伤、分娩、引流产者及其他特殊情况者须有所属疾病的科室主任开具病历并出具诊断证明,并有分管副院长签字核实。
4.凡请假者,医务人员须有医务科签字,护理人员须有护理部签字,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5.凡弄虚作假者,给予当事人处分,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6.自即日起,凡此前请病假者,5日内到办公室完善其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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